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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30號
聲  請  人  頂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建海 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58 號公示催告在案
    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 年3 月6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李昭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楊佩宣
附表:
支票附表:



112年度除字第130號
編號
發  票  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萬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
111年10月18日
23,100元
YS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