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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32號
聲  請  人  泰呈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士旗 
訴訟代理人  蕭雅如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 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蘇莞珍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1
泰呈國際有限公司  黃士旗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蘆洲分行
111年4月20日
200,000元
TT09407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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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泰呈國際有限公司  黃士旗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蘆洲分行
111年4月20日
18,000元
TT09407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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