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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58號
聲  請  人  咸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許敏川 
訴訟代理人  廖秋梅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 官 趙伯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康閔雄
支票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2年度除字第15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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咸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  許敏川
第一商業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
111年8月31日
新臺幣1萬3,412元
KE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