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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74號
聲  請  人  春杏醫療儀器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敬恒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王思穎
              
附表 
支票附表(單位:新台幣)
112年度除字第000174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春杏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陳敬恒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和分行
111年10月31日
83,580元
H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