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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79號
聲  請  人  許圳嶺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法 官 黃乃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陳睿亭
支票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    111年度除字第179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超眾工程有限公司  連子清
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
111年9月30日
18,816元
PB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