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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9號
聲  請  人  煇豐鋼鐵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碧珠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 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50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1 年11月30日屆滿,迄今無
   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  112  年    3   月    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法 官 宋家瑋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  112  年    3    月    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     書記官 張韶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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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度除字第1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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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台幣)


001
煇豐鋼鐵有限公司陳光治
台灣中小企銀南三重分行
111年8月7日
496,692元
AK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