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93號
聲 請 人 江元聖
代 理 人 黃豐欽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