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
112年度除字第204號
聲  請  人  張皓竣即鑫秋企業行

訴訟代理人  方素慧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 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余佳蓉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得裕精密壓鑄有限公司
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
112年1月5日
366,683元
Q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