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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27號
聲  請  人  力憬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東振 
代  理  人  朱婉寧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民事第五庭   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游曉婷
支票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00022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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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台幣)


001
邱葉秀惠
永豐銀行重新分行
111年3月31日
100,000元
364188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