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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除字第265號
聲  請  人  楊士琪
訴訟代理人  廖韋傑
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欄,應更正如附表所
示之應更正內容欄所示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 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賴峻權
附表:
編號
  出  處
  原  記  載  內  容
  應  更  正  內  容
 1.
附表編號2之發行公司
斯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普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