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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66號
聲  請  人  唐新民 

代  理  人  廖韋傑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王思穎
附表
        
股票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000266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斯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80-NX-000000-00-NX-000025
25
1250

002
普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80-NX-000000-00-NX-000014
14
7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