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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95號
聲  請  人  姜志達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7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李宇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李律廷


股票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2年度除字第295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備考
1
雲品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
103-NY-86-9
1
7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