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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11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雨潔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8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9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賴峻權
附表:
編號
發  票  人
付款人
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1
安德家具有限公司林世民
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
112年1月1日
8,800元
AK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