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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28號
聲  請  人  黃文筆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   年   8   月    1 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 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 年   8  月   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黃曉妏
附表:(112年度除字第328號)
支票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0003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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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台幣)


001
雲鹿實業有限公司
華南銀行南勢角分行
112年2月28日
40,390元
Q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