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47號
聲 請 人 湯瑞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劉馥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