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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58號
聲  請  人  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寶洞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8  月   1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李宇銘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李律廷



匯票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2年度除字第358號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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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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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高雄銀行板橋分行
112年1月10日
1,168,972元
BRP16607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