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65號
聲 請 人 驊珍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亮宏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