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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75號
聲  請  人  楊麗貞即松坂建材行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 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25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 年8 月1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  112  年   9    月   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法 官 宋家瑋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  112  年   9    月   18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     書記官 張韶安    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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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度除字第37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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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臺幣)


001
錞優企業有限公司 
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忠孝分行
112年3月8日
62,580元
AQ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