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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 
112年度除字第38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倢瑩  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64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振宗
附表:
股票附表:              112年度除第3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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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3-NY-348-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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