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除字第381號
聲 請 人 台勵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麗娟
代 理 人 陳樹目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