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除字第381號
聲  請  人  台勵實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賴麗娟 
代  理  人  陳樹目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    月    31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法 官 陳幽蘭 
支票附表:
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許惠卿
板信銀行金城分行
111年3月10日
55,650元
366889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