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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83號
聲  請  人  黃韋翔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王思穎
              

附表:(112年度司催字第181號)
支票附表:
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81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台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黠可創意行銷有限公司
華南銀行永和分行
112年2月25日
100,000元
R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