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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94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靜莉即秉承工程行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 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公示催告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 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4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4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許宸和
附表:    
支票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000349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匠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吳招財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
112年4月15日
47,800元
HB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