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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號
聲  請  人  豐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謝玉霞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2   月  13 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法 官 陳幽蘭
支票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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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考




(新臺幣)


001
大昶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倍瑞
合作金庫二重分行
111年7月5日
18,900元
UU0000000

  002
大昶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倍瑞
合作金庫二重分行
  111年6月5日
  11,550元
  UU0000000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