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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02號
聲  請  人  鄭苑玲

非訟代理人  洪士傑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陳冠豪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賴峻權
附表: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備考
1
伍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90--NX00004
1
400,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