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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12號
聲  請  人  馮惠群(即黃清香之繼承人)

代  理  人  黃譯賢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 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 官 張筱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劉德玉
附表:(112年度除字第412號)              
股票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412號
編號
發行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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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
如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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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1,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