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15號
聲 請 人 皓超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廷春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9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廖美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