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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21號
聲  請  人  鄭育芳

代  理  人  洪士傑律師
複代理人    陳冠豪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伍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    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曾怡婷
              
股票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2年度除字第421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伍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90--NX00005
1
400,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