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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22號
聲  請  人  晴揚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榮南 
訴訟代理人  林宜均 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李昭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楊佩宣
附表:
支票附表:



112年度除字第422號
編號
發  票  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劉世邦
華南商業銀
行土城分行
112年3月28日
35,465元
R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