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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3號
聲  請  人  聯固機電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進輝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  24 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 官 張筱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  24 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劉德玉
附表:(112年度除字第43號)              
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除字第43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法國臻品社區管理委員會張振光
國泰世華銀行
永和分行
111年1月10日
11,865元
C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