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82號
聲 請 人 捨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穩升
代 理 人 游正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鵬逸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