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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83號
聲  請  人  洪綺蔚即晟順工業社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 官 陳囿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董怡彤
支票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483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嘉選企業有限公司  方建發
兆豐銀行
土城分行
112年4月5日
42,618元
BV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