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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503號
聲  請  人  李宇翔 
代  理  人  蔡企華 
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,業經
    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
    利期限已經屆滿,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
   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民國(下同)112年6月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,業於112年9月7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   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許慧禎
附表:
股票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503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83-NK-000000-00
25
125000

002
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85-NE-000000-00
6
6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