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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512號
聲  請  人  虹星油漆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洪財福 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法 官 宋泓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俊宏
支票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2年度除字第512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1
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何志宏
彰化銀行立德分行
112年4月10日
65,895元
PN0000000

2
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何志宏
彰化銀行立德分行
112年6月10日
65,895元
PN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