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531號
聲 請 人 揚金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凱耀
代 理 人 侯欣妤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蘇哲男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