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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542號
聲  請  人  孫志申即巧奇美食館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 官 胡修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余佳蓉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金額
(新臺幣)
本票號碼
1
晟裕塑膠有限公司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丹鳳分行
112年6月20日
11,200元
ZB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