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567號
聲  請  人  楊淑評 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 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並已於民國112年7月3日公布在本院網站。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許宸和
支票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000567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備考




(新台幣)


001
台灣亞茂有限公司 卓東茂
華南銀行蘆洲分行
112年4月30日
53,028元
S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