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573號
聲  請  人  欣興鋼鐵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鄭長富 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李昭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楊佩宣
附表:
支票附表:

112年度除字第573號
編號
發  票  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亞冠水電材料有限公司  周青番
合作金庫銀行蘆洲分行
111年7月6日
11,876元
DW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