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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594號
聲  請  人  曾榮新即吉軏企業社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6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6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王思穎
           
附表:(112年度司催字第566號)
支票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2年度司催字第566號     
編  號
發  票  人
付 款 人
發   票   日
票面金額
(新台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中立螺絲工廠有限公司  王贊勳
彰化商業銀行新樹分行
112年8月31日
32,061元
PN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