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596號
聲 請 人 聯華交通運輸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文山
代 理 人 張雅惠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廖美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