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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02號
聲  請  人  賴聖勳 
訴訟代理人  賴皇銘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法  官  王士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李依芳
支票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602號
編號
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  (新台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興隆國際有限公司 黃正強
聯邦銀行樹林分行
民國112年6月30日
24,000元
U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