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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06號
聲  請  人  宏宜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明峯 
代  理  人  黃雅雯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民事第五庭   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游舜傑
支票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00060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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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台幣)


001
華南商業銀行北土城分行
華南商業銀行北土城分行
109年10月22日
51,000元
ED91822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