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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15號
聲  請  人  呂美柔即宏宇企業社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賴峻權
附表:
編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備考
號



(新臺幣)


1
成芳五金有限公司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樹林分行
112年6月30日
22,575元
UB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