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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22號
聲  請  人  黃俊騰即力坤企業社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  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陳逸軒
附表:(112年度除字第622號)
支票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2年度除字第622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1
沖品精密工業有限公司 
林顯章

永豐商業銀行華江分行


111年11月15日



8,085元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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