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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27號
聲  請  人  周柏成即合廣商號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    月   27   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法 官 陳幽蘭
支票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627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備考
001
忠欣國際有限公司    劉瑞宗
鶯歌區農會
112年2月28日
10,800元
0000000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