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35號
聲 請 人 陳韋名
代 理 人 黃禹欣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東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東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此項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5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 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許宸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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