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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39號
聲  請  人  運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鄭鈞瑋 
訴訟代理人  蕭美蘭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劉明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楊鵬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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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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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歐兒秀思國際有限公司
聯邦銀行中和分行
112年5月31日
25,825元
U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