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62號
聲 請 人 陳孟悉
訴訟代理人 曾祥豪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鵬逸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