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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9號
聲  請  人  何憶菁 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股票,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605 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 1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
   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李昭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楊佩宣
附表:                
股票附表:

112年度除字第69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備考
001
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100-NE-0000526
1
10,000

002
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100-NE-0000527
1
10,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