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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88號
聲  請  人  三灃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朱朝陽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,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,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民國111年10月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,業於112年2月6日屆滿(期間末日112年2月5日為休息日,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)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3  月  31 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3  月  31 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      書記官 廖宇軒

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編號
 發 票 人
   付  款  人
 發  票  日
 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偉捷模型企業有限公司
彰化銀行新莊分行
111年9月30日
 192,371元
NN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