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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99號
聲  請  人  新都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楊藝繽 
代  理  人  翁葉琪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2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2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王思穎
附表
支票附表:
112年度除字第000099號
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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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備考




(新台幣)


001
西班牙水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
聯邦銀行田心分行
111年8月5日
57,750元
UA0000000